导航:首页 -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复习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复习汇总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4-7-23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

  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法律 敎育 网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②法人。③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本文共有 9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复习汇总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04-2017 www.szedu.net 深圳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深圳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