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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未履行出资义务
作者:sunny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4-5-20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未履行出资义务

  (1)首次出资

  ①对股东

  A.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B.(补充)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对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发起人不包括后加入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③对恶意受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增资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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