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生查分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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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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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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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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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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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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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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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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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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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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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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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报名点填写 | |||||
市、省直报名点意见:
经办人: 单位签章 经办日期: | |||||
市中心意见:
经办人: 单位签章 经办日期: | |||||
复核结果 |
经办人: 单位签章 经办日期: |
注:1.此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交省中心有效。
2.考生提供: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上文字等信息必须清晰可辨)。
3.核分内容及原则:
(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统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
(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计算机读卡阅卷)除以下两种情况: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或参加考试但反映为缺考的考生可以申请查分;
(3)非省鉴定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及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