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PublicValuer 1995年10月,依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2月,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以下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日):
学历或学位 |
取得资格 |
从事工作的最少时间 |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最少时间 |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
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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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3年 |
2005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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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5年 |
2005年 |
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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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1年 |
2007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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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3年 |
2007年 |
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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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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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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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
2年 |
2008年 |
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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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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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
2年 |
2008年 |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考试 |
初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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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2005年 |
2.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为方便广大考生应考,从2010年起,将原来的两天半的考试日程安排调整为两天,各科考试时间长度不变,但次序有变化,其中第一天考3科,第二天考2科。
【报名时间】
注册资产评估师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至5月份进行。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具体报名时间请以各省主管机构当年公布的报名简章或通知为准。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2012年9月8、9日.
【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组织征订发行,各地资产评估协会在报名时要做好征订工作。
点击查看: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
【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点击查看: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标准
【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注册管理】
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财政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地方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的资产评估师方可执业,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