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经组织部门选调由市委组织部安排到基层锻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选调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是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选调生工作规划和有关工作意见,对全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二)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部门,在选调生的管理方面负有直接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多种方式,经常了解和掌握选调生的情况,并提出培养和使用意见。
三、选调生的分配
(一)选调生实行指令性分配。原则上都要安排到乡镇(街道)锻炼,也可安排到县以下党政群机关、法院、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锻炼。对研究生以上学历者,要积极创造条件,工作安排尽可能与本人工作意愿相结合。
(二)选调生工作安排实行回避制度。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实行地区回避;选调生不得安排在其本人家庭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作锻炼;其他需要回避的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实施办法》执行。
四、选调生的培养教育
(一)目标:
1、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2、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二)锻炼:
1、立足基层,使选调生经受严格的实践锻炼。选调生在基层工作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工作单位尽可能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实现角色转换,为今后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经过一线两年以上的锻炼,要根据选调生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行交流和轮岗,使他们熟悉多方面的工作。
2、要为选调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选调生到基层后,要创造条件,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快了解基层情况,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他们放到工作起点相对较高或工作条件艰苦的地方磨练,并有意识地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在使用中加强培养。
3、切实落实选调生培养联系人制度。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做好“传、帮、带”工作,定期与选调生谈心,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培训:
对选调生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要研究制定选调生培训计划,并列入整个干部培训规划;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管理学院,通过岗前培训、脱产轮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选调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是要学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还要对选调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领导科学知识的培训,帮助他们更新知识,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各级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选调生在职自学,努力把选调生队伍建设成为学习型的队伍。
每隔两年,市委组织部在市委党校举办一期选调生培训班。
五、选调生的管理
(一)定期考察。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定期(无特殊情况一般在八、九月份)对所在地区、所在单位的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了解,形成考察材料,修订培养目标,落实培养措施,并将选调生思想工作总结和选调生调整使用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谈话制度。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根据考察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与选调生进行谈话,谈工作、谈思想、谈学习、提要求等。对有群众反映的,在谈话中应要求本人如实作出说明,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调配权限。选调生到市级机关或跨辖市、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调配。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选调生的调配使用。
选调生岗位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档案及信息库管理。选调生的人事档案,由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市委组织部、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和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要建立选调生工作档案和选调生信息库,每年八、九月份要结合选调生考核工作对选调生信息库集中进行更新。
(五)动态管理。选调生队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对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选调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列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选调生,其培养、管理和使用依照《镇江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办法》执行,不再列入选调生日常管理。以上选调生继续掌握名单。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后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2、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自动离职、辞职的;
3、思想动摇,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锻炼的;
4、自行工作调动、自费出国(出境)和脱产读研究生的;
5、两个以上单位(岗位)工作锻炼,连续五年组织考察情况一般且发展潜力不大的;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7、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选调生培养的。
因5、6、7三项条款而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组织上要听取选调生本人今后的工作意愿和要求,妥善安排其工作。
六、选调生的使用
(一)要继续坚持育用结合的原则,加大选拔使用的力度,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选调生。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选调生本人的条件,拓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渠道。要改进选拔方法,特别是要注意把竞争机制引入到选调生的选拔任用中来,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使他们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选调生在基层工作锻炼两至三年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选调生进行考察(必要时市委组织部将组织全面考察),提出使用意见,只要是德才兼备、群众拥护、工作实绩突出的选调生,都要及时提拔到乡科级领导岗位,列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
凡考察情况一般,不能提拔使用的选调生,必须进行换岗交流。换岗工作两年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再次组织考察,提出使用意见,符合提拔条件的都要及时提拔到乡科级领导岗位,列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如果考察情况仍然一般,不能提拔使用的,若无特殊情况,报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不再作为选调生进行培养管理。
(三)市、县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七、本办法由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