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88)教学司字057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
1.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学院学生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查有实据,开具“学历证明书”,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2.补办“学历证明书”需交本人免冠、正面、黑白两吋近照一张。学院所开具的“学历证明书”内容、格式、大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学历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