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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9-19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更好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远程教育的教学特点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测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注册,新生只有在完成网上注册后,方取得学籍,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学生由于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生入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应与报名档案一致。
  第三条 高中起点专科的二到四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四到八年;大专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两到四年。
  第四条 每学年学生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必须按时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已的学籍。每年的10月1日~10月30日为学年注册时间(当年3月份入学的学生3月办理注册,当年不再需要重新注册)。学生本人因故不能按期注册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经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学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入学后的考试成绩单、学生毕业登记表、在校期间奖罚材料等),发给学生证(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毕业时,学籍档案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须按规定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课程卷面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成绩)组成,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20%。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成绩及格才能获得所选课程相应学分。
  第八条 毕业论文的的成绩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100-90分为优秀、90-80分为良好、80-70分为中等、70-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取得及格(含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第一学期公共基础课的首次考试,学生须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参加考试,否则按缺考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条 除公共基础课的首次考试外,其余所选课程的考试,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课程考试预约,并须准时参加预约课程的考试,否则按缺考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有三次考试机会(除毕业论文外),课程考试取三次考试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按《考试违纪处罚规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可不转学则无法完成学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新生注册后一般不能转换专业。如在学习过程中不转专业则无法进行学习者,可在第一学年的学期末,向所属教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中心同意并报学院审批,可一次性转专业,逾期将不予办理。转专业后其符合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四、休学、退学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制管理,不办理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应予以退学。
  1、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2、由于工作调动,所前往地区无法参加考试者;
  3、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
  4、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
  5、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五、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1、学生积极努力自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者,在网上通报表扬;
  2、学生毕业时,符合全优生条件者,由学校发给全优生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予以警告处分并在网上通报批评,再犯者开除学籍;
  2、 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开除学籍;
  3、 学生在网上发表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 学生在网上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 学生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七、毕业

  第二十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 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在不超过专科段最长学习期限内,若修满该专业专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本人提出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由学校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 学生本科毕业,并符合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 条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者,由学校发给单科学习成绩证明。

八、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籍管理部和设在各地教学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求转教学中心的,由本人向转出教学中心提出申请,经转入教学中心同意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制定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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