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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招调工政策详细解答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5-15

什么是企业立户?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今年招调工立户办理时间为4月6日到10月31日。申报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建立企业招调员工预申报制度,已立户的企业有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的,于2007年10月份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中申报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有关申报2008年计划的系统模块在2007年9月份起用)。

什么是调工?什么是招工?

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截至受理招调员工个人材料时间为12月15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4月13日至11月15日。

招调工业务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自己办理?
不可以。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如未达到立户条件,企业需引进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介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代理机构名称:

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一楼82132905、82132941

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7楼 25985375

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309栋B座1—3室83456510

罗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深南东路1068号一楼25438304

南山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南山劳动大厦一楼26662293

南山蛇口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南山区东滨路南油第一工业区109栋2楼26417347

深圳东部人力资源市场;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158号深圳东部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5358899

宝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宝安区城区新安三路65号  27664832

龙岗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劳动社保大厦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28903084

符合核准条件的人员与不符合核准人员在办理时有何不同?
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人员,系统可自动信息预审,对于不符合核准条件的人员,实行审批下达计划指标。审批计划指标实行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并择优下达的办法。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对个人条件相同的拟招调员工,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将优先审批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员工。

审批类人员下达计划指标依据是什么?

(1)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企业规模、纳税及综合考核拟招调人员技术技能水平、学历、在我市工作时间等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2)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政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3)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几年前参加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今年办理招调员工手续时是否有效?

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技术技能水平的评价,长期有效,但并不一定能凭以办理招调员工手续。如当年度的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含有所取得证书的工种(职业),本人又符合当年招调员工条件的,可以办理;否则不能办理。

技能竞赛获奖者可招调入户?

为了适应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多元化和评价方式多样化的要求,扩大招调的选拔范围,提倡和推广技能大比武,今年的招调工政策在审批下达招调计划指标的条件中增加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

对深圳文化产业急需的人才有何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是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我市现有的工种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工种仍有待进一步开发。对现有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工种,如电脑美工、卡通动画师、影视后期制作师等,将根据企业需要优先审批。

招调员工条件

第一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三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5.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10.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随军家属。

第五条 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经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参加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参加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实操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十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三)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六)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七)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八)夫妻分居的。

第六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五)项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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