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具有宝安、龙岗(含光明新区)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招调入特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7〕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劳动保障 招调员工 实施办法 通知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08年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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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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