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的优良传统,宣传自学考试考生自强不息、努力上进的先进事迹,鼓励广大自考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全国自学考试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评选表彰优秀自考生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
本次活动设立“优秀自考生”和“十佳自考生”两个奖项。在全国范围内评选“优秀自考生”200名,并从中评选出“十佳自考生”10名。
二、评选对象
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和2003年至2007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三、获奖条件
“优秀自考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本职工作中成绩优秀。
四、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采用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考生自荐:凡在深圳市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可对照获奖条件进行自荐,并从网上下载《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所在工作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考生准考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于12月17日前送我办(人民北路书院街6号,深圳中学西校区4号楼二楼服务窗口),也可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我办(于12月15日前寄出,以邮戳为准),邮编:518001。
2、助学机构推荐:各助学机构可对照获奖条件,在本单位参加助学活动的考生中推荐1至2名候选人,填写《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后,连同考生准考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于12月17日前上报我办。
3、市自考办收集考生自荐和助学单位推荐的“优秀自考生”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后,将进行初评审。选出表现突出者推荐送省自考办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