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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自然人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3-25
第三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宪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

  ① 平等性;② 完全性与广泛性;③ 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④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⑤ 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精神病人

  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

  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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