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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二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2
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内容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超过法定的办证期限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以无意义的。
  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
  1.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2.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代理人无代理资格,如授权委托书
  4.当事人妨碍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如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绕、妨碍公证查证工作
  公证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有:招标投保、拍卖、开奖、遗嘱、提存和公证后的提存等事项的公证。
  招标投保、拍卖、开奖活动公证的特征
  1.招标投保、拍卖、开奖活动通常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
  2.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3.一次性完成。该活动不能重新进行。
  遗嘱公证的办理
  1.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4.遗嘱公证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公证员的权利
  1.调查权
  2.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
  3.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
  4.勘验权
  5.检验权
  6.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
  7.委托调查的权利
  8.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
  9.司法建议权
  10.其他权利
  公证员的义务
  1.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
  2.回避的义务
  3.各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4.保守秘密的义务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6.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7.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8.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
  9.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1.坚持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
  4.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制度
  5.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6.忠于职守,严守秘密
  7.率先垂范,严以律己
  8.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9.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的内容
  1.公证人员不得扭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2.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
  3.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4.公证人员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6.公证人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公证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公证的法律责任构成
  第一 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 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 有当事人损害后果的发生。
  第四 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的法律责任承担原则
  1.公正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2.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3.公正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律师的任务
  我国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一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第二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律师顾问。
  2.接受民事事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书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1.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
  3.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一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核章程。
  第二 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
  第三 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主任需要有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经历。
  律师事务所主要任务
  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国资律师事务所主要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发经费等形式。
  2.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主要特征
  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由法人组织。
  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
  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要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
  2.在管理上更加灵活。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律师收费原则
  1.统一收费的原则
  2.按标准收费的原则
  3.协商收费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1.授予律师资格
  2.核发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
  4.负责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工作
  5.对律师的惩罚(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机构的管理
  1.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
  3.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报告
  4.对律师事务所处罚
  5.审判律师事务所与国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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