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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全国高教自考“国际私法”试题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历史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当推(   )
A.《巴伐利亚法典》 B.唐朝《永徽律》
C.《普鲁士法典》 D.《法国民法典》

2.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   )
A.格老秀斯 B.优利克•胡伯
C.达让特莱 D.博丹

3.法国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本国法,法、德两国都认为自己的冲突规范在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包括了外国的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留下不动产在法国,为此不动产的法定继承最后发生争论,其结果是(   )
A.死者的德国继承人只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死者的德国继承人只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死者的德国继承人在其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死者的德国继承人在两国中的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能适用(   )
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B.法院地法
C.中国法律 D.合同缔约地法律

5.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将时效期限统一规定为(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6.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的公约是(   )
A.《欧洲专利公约》 B.《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
C.《伯尔尼公约》 D.《专利合作条约》

7.所谓“动产附骨”法谚,乃指动产物权适用(   )
A.物之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8.对于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总的原则应是(   )
A.法院所在地 B.所有人的住所地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地方 D.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

9.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确定当事人营业所时,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的,应(   )
A.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所为营业所
B.用当事人的国籍取代营业所
C.用住所取代营业所
D.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10.解放初期,我国对于外国人在华企业的国籍的认定,采用(   )
A.复合标准说 B.法人住所地说
C.登记国说 D.实际控制说

11.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涉及法律规避问题的案件是(   )
A.福果案 B.佛莱案
C.鲍富莱蒙案 D.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

12.我国于1955年和埃及在贸易协定中开始采用(   )
A.国民待遇制度 B.最惠国待遇制度
C.差别待遇制度 D.优惠待遇制度

1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 D.当事人的属人法

14.对于涉外破产程序,一般主张应适用(   )
A.破产宣告国法 B.破产财产所在地法
C.债务人本国法 D.债权人本国法

15.各国一般规定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不适用于(   )
A.合同的成立 B.合同的解释
C.合同的履行 D.合同的形式

16.依瑞士学者布鲁歇的观点,属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是(   )
A.结婚年龄 B.结婚自由
C.一夫一妻 D.离婚自由

17.在国际私法上,主张以“规则选择”替代“管辖权选择”的学者是(   )
A.库克 B.凯弗斯
C.萨维尼 D.戴西

18.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19.下列有关识别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只能在确定了法院管辖权后才能进行
D.识别不存在于两国规定了相同冲突规范的情况

20.下列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涉及商标保护的是(   )
A.1883年的《巴黎公约》 B.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
C.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 D.1961年的《罗马公约》

21.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   )
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与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   )
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C.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D.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

23.假设中国公民甲与A国公民乙在B国结婚,后定居于C国,后因婚姻有效性问题在中国法院诉讼,中国法院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
A.中国法 B.A国法 C.B国法 D.C国法

24.在国际私法上,受法定继承准据法支配的是(   )
A.遗嘱撤销 B.遗嘱方式
C.遗嘱解释 D.遗嘱实质有效性

25.依《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
A.10年 B.15年 C.25年 D.50年

26.假设A国想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则必须先加入(   )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D.《世界版权公约》

2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从国际注册日起的若干年后,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才具有独立性,这个期限是(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28.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采用(   )
A.法官依职权查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C.当事人举证查明 D.当事人协助法官查明

29.“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的立法方式属于公共秩序立法方式中的(   )
A.直接限制方式 B.间接限制方式
C.合并限制方式 D.混合限制方式

30.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的最后住所,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叫(   )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有(    )
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B.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国际民航组织

32.我国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的确定原则是(    )
A.以其行为地法为本国法 B.以其住所地所在国法为本国法
C.以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法为本国法 D.以法院地法为本国法
E.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33.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多种连接因素行使管理辖权,这些连接因素是(    )
A.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 B.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C.代表机构所在地 D.侵权行为地
E.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34.假设A国和B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C国、D国和E国未加入《伯尔尼公约》,下列各项能够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获得国民待遇的有(    )
A.A国人在C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B.C国人在A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C.C国人在D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D.在A国有住所的E国人在D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E.在C国有住所的D国人在E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35.对近代国际私法学最有影响的学者有(    )
A.杜摩兰 B.斯托雷
C.萨维尼 D.孟西尼
E.库克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部分裁决的含义和法律效力。
37.简述我国关于外交豁免限制的主要规定。
38.简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39.简述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四、论述题(本题12分)
40.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试问:(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

4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座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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