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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生考试违纪规定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1 阅读次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别考试,由于考试难度比较大,毕业证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往往有考生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对而言,高自考对违纪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 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 

  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 

  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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